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
为规范小区的物业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莱房发[2007]1号文件《莱芜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建成或在建住宅小区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争取在2008年6月30日前协助各自开发或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各住宅小区选举产生后的业主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